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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正常进行的物质条件。 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和国资办分别负责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院长负责全院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实验中心(室)必须指定专人对中心(室)设备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全过程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修和报废。 良好的日常管理

2、仪器设备在全生命周期内充分发挥其效益,保证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实行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避免浪费,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功能开发,倡导自行研制新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学校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五条 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应当选派政治思想好、专业知识强、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使他们热爱自己的工作,努力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室管理处、国资办、各学院实验室必须使用和用好学校购买的《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

3、提高管理水平。 二、仪器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标准和范围 第七条 凡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列为固定资产。 第八条 单价在200元以上、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但不单独使用,而是与其他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为辅助设备或附件,其价值计入整套(套)设备的总价值。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拨、赠仪器设备,也应当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自制设备为固定资产的,按所需材料、配件及加工费的成本计价,经实验室组织的专家验收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管理办公室和国有资产办公室。 3. 仪器设备的规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当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需要,以及财力的可能,优先采购。

4、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设备采购计划的统一管理。 实验室于每年年底前提交下一年度设备采购申请计划和自制设备计划,经学院讨论后报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对立项进行审查,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项目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前必须论证可行性。 实验室提交的申请方案须包括采购原因、盈利预测、选型论证、校内同类设备台数、安装使用情况等。校外)进行论证,形成明确意见后,报国资办采购。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进入采购程序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学校批准。 2)设备费用及安装

五、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3)设备负责人明确。 4)设备(含新建、改建、扩建)所需机房面积已确定并能按期竣工投入使用。 5)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作出可行性论证结论,填写学校统一规定的文件和表格,报领导批准。 6)自制设备和定购的非标设备必须有正式的设计图纸和完整的技术文件,并经领导讨论通过。 四、仪器设备的采购与验收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国资部门负责,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下达的计划执行。 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必须征得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改变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 国资委对采购计划的职责仪器设备采购:组织招标、签订合同、监供货、协调解决安装调试(试行)中出现的问题

6、协调解决校内外单位的售后服务问题。 第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部门在仪器设备采购中的职责是:制定学校总体方案实验室仪器设备,审核学院申请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结论,发出正式采购文件方案报国资部门,参与评标,组织校级验收,评估仪器设备性能。 第十八条 实验室在仪器设备采购中的职责是:编制应用方案,提供技术标准,接受论证询答,参与评标,负责收货、开箱验收检验、安装调试、试用、技术验收,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校级验收申请,办理建账、缴费、报销等手续,汇总上报仪器设备性能。 第十九条 设备到校后,实行校级、校级两级验收制度。 校级验收包括开箱检查和试验收,由实验室(中心)主任组织。校级验收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

七、有关院系参加。 第二十条院级验收的基本内容是: (一)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是否相符,外观是否完好; 2)备品备件、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资料是否与装箱单相符; 3)技术指标和质量性能是否合格; 对技术要求高的仪器设备,组织专项验收; 进口仪器设备,医院级验收应当在报销期前10日内完成,学校级验收应当在20日内完成。 发现与技术协议或合同不符的,实验室应及时向国资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校级验收后3日内,由实验室(中心)主任撰写验收报告,由分管实验室的副院长签字,报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进行校级验收。 未经校级验收或者校级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不予校级验收。 第二十二条 校级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

8、实验室(中心)主任或设备负责人分别填写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家具验收单,并凭发票先到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签字,然后到国资办办理资产账户设立手续。 然后由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最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缴费手续。 财务部门在办理报销款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自制、捐赠、无偿配发的设备,还必须办理验收手续。 无价的,由国资部门与使用单位共同协商价建台账。 五、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职责。 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保持账、物、卡相符。 实验室管理处有权对全校实验室设备进行监管,有权调拨多余、长期闲置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 严禁随意拆装、改装仪器

9. 设备。 对研制仪器设备的功能拆改,实验室提出具体的拆改方案,经学院研究后报国资厅批准,大规模精密、有价值仪器设备也必须报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保证教学和科研的基础上,各实验室可以对外开展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区的,必须征得分管学院实验室工作的院长同意。 退回时,必须严格检查。 如果有任何损坏或丢失,他们必须承担责任。 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大型精密、昂贵的仪器设备。 确需取出的,须报国资委批准。 不得向校外单位和个人出借仪器设备。 第二十八条 校内实验室间仪器设备调配,由实验室管理处通知国资办,由国资办办理调拨手续。 6. 仪器设备的报废、损失和赔偿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应当有

10.下列情况: 1) 主要部件或构筑物长期损坏无法修复的; 2)技术落后,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 3)因意外灾害、突发事故造成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4)保养维修费用过高,超过或接近新购买者,或无维修价值。 第三十条 因用户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或保管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在查明原因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后,方可按挂失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设备报废、损坏应当提出申请,由实验室管理处、国资办联合组织评估鉴定,国资办向委托人报告后办理。负责审批。 第三十二条 因事故造成设备毁损、灭失的责任人,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和当事人的态度,给予处罚或者赔偿。 七。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细则,并报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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