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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文章中心人气:50 次访问时间:2024-05-02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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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压力表的强制检验,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混乱和无序的现象,尤其是涉及到特种设备附带的压力表,强制检验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实施过程又是如何实施的呢? 由于标准模糊,缺乏可执行标准,目前压力表强检与入库相互对立,没有统一的标准。 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压力表强制检定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

首先,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问题的现状,并从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方面对问题进行解读。 另外,我要强调的是,我引用的法规和标准是最新版本。 关于这些法规和标准的历史沿革,这里不再赘述。 进入更多细节。 我们先来看看两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列出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保健的计量器具。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在用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强制检定目录及管理办法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由国务院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制定):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定期自检,或者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作出记录的;

根据两大法的规定,特种设备(主要是锅炉)的安全附件要定期检查,强制检定的工作用计量器具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让我们看国务院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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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2号文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的公告》,附件目录第16项规定了压力仪表的强制检验方式和范围: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上表中的概念。 型式认可是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制造的压力仪表,需要经国家型式检验机构鉴定,检验合格后方可批准使用。 强制检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定期检定,即每隔一定时间重新检定,第二种是只进行第一次强制检定,然后限期使用,到期后必须报废更换.

上述42号文件只是概述了压力仪表的监督检定方法,以及强制检验的大致范围,但很多细节都没有提到,比如检定周期是多长,压力表如何进行检定等。特种设备检查等。等等,暂时搁置一下,继续前进。

42号文仅规定了强制检定目录,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执行。 让我们列出相关规定: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进行登记,报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报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定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定期检定。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实行强制检定的各种工作计量器具规定检定期限。 履行强制核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

第九条 实施强制检定的机构应当出具检定证书压力表执行标准,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或者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章; 对审核不合格的,发出审核结果通知书或吊销原认证印章和证书。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方便管理、方便生产、方便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授权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设立计量检定机构。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强制性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 被授权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应当接受计量标准或者社会公共计量标准对其相应计量标准的检定; 实施强制验证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授权单位应核实他们的工作受到监督。 “

以上内容条款的信息量有点大。 以压力表检定为例,总结如下:

(1)压力表的检定,首先由使用单位登记备案,申请定期检定。

(二)核查周期的制定权限在当地省级主管部门。 换句话说,每个省的验证周期可能不同。

(三)检验合格后,发给统一规定的检验合格证压力表执行标准,并加盖合格章。

(四)企业有自证机构和人员的,可向政府部门申请自证,经批准后方可自证。

文章写到这里,已经大致明确了压力表强制检验的范围和检验周期的规定。 为了补充更完整的细节,我们将继续讨论专业技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相关标准和规定如下: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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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2 压力表检定

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 压力表在安装前应进行校准。 刻度盘上应画出指示工作压力的共线,并注明下次检定的日期。 压力表校验合格后,应用铅封。”

《TSG 11-2020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5.2.3 压力表校准

压力表应定期校准,并在表盘上画出表示工作压力的红线,并注明下次校准的日期。 压力表校准后,应用铅密封。 “

《TSG D0001-2009工业管道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百五十一条 管道中使用的压力表、温度计和其他仪器仪表的精度等级、量程和安装位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TSG D7005-2018工业管道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2.4.2.10 安全附件和仪表的检查

安全附件和仪表的检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4)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适用于有检定要求的压力表)。 “

以上四项标准基本涵盖了石化企业特种设备相关压力表的使用范围。 由此可见,无论是锅炉、压力容器还是压力管道中的工业管道,其所附的压力表都必须定期进行强制检测。 测试。 但强制验证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TSG21-2016,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相关规定。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国家计量部门的相关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计量司目前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属的计量司,但计量司只是一个行政机构,具体的技术管理工作是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前的检验检疫。 负责具体工作,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起草和编辑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相关技术文件。 2013年6月,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发布了标准《JJG 52-2013弹性元件式通用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该标准是专门针对压力表检定发布的强制性标准。 该标准第 7.5 条规定:

》7.5 验证期

压力表的检定期限可根据使用环境和使用频率来规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

通过文章的以上内容,我们基本弄清楚了以下几点:

(1)属于锅炉本体的压力表必须定期校验,校验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可以缩短,不能延长。

(2)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压力表必须进行定期检定,检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可以缩短,但不得延长。

(3)对于压力管道中的工业管道,需要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必须进行定期检定,检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可以缩短,但不得延长。

好吧,让我们继续扩展它。 如果是上述规定以外的压力表,即不进行强制检定的压力表,是不是就不需要定期检定了? 很明显不是。 我们回过头来继续看看这两条规定是怎么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列出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保健的计量器具。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在用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目录及管理措施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由国务院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标准计量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交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的详细目录和检定单位。相应的检定周期。确保对使用的非强制性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

从以上两部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即使是不属于强制检验的压力表也需要定期检验,但检验的周期和检验方式由企业自行执行,却是绝对必要的。

这里先写一下压力表的强制检定。 另外,现在大多数企业对压力表实行分级管理,检定的范围和周期是按照压力表的等级来进行的。 这其中有很多历史因素,尤其是1988年颁布的《化工行业计量器具分类办法》至今仍未明令废止。 30多年前的标准今天还在用,我觉得不是很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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