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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文章中心人气:55 次访问时间:2024-05-16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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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汽车起重机不属于移动式起重机或特种设备吗? 咨询时间:2022-04-13

回复:您好,《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汽车起重机已从特种设备目录中删除,不属于特种设备。 答复单位: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 答复时间:2022-04-16

附:特种设备检验周期表

设备名称和代码

检验周期

锅炉 (1000)

外部检查

通常一年一次。

内部检查

通常每 2 年一次。

水压试验

一般每 6 年一次。

压力容器 (2000)

文具 (2100)

年检

至少一年一次。

定期检查

全面检查

一般应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 下一次定期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确定。 1.如果安全状态等级为1级或2级,一般每6年一次; 2、如果安全状态等级为3级,一般3-6年一次; 3.如果安全状态等级为4级,则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4、若安全状态等级为5级,则应进行缺陷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压力测试

每两次全面检查之间至少进行一次。

手机 (2200)

汽车罐车2220、铁路罐车2210、罐式集装箱224

年检

至少一年一次。

全面检查

新罐车第一次检验为1年; 安全状态等级为1级或2级的,汽车罐车至少每5年一次,铁路罐车至少每4年一次,罐式集装箱至少每5年一次; 罐车至少每3年一次,铁路罐车至少每2年一次,罐式集装箱至少每2.5年一次。

压力测试

至少每 6 年一次。

长管拖车 2230

年检

至少一年一次。

第一次定期检查

3年(用A类介质填充); 4(填充 B 类介质)。

定期检查

5年(用A类介质填充); 6(填充 B 类介质)。

气瓶 (2300)

装有腐蚀性气体的钢瓶应每 2 年检查一次。

盛放一般气体的钢瓶每三年检查一次。

装有惰性气体的钢瓶应每 5 年检查一次。

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8334的规定。 (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YSP-0.5、YSP-2.0、YSP-5.0、YSP-10、YSP-15,自制造之日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YSP-50每3年检验一次。)

低温绝热气瓶应每三年检查一次。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也同时报废。

电梯 (3000)

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起重机械 (4000)

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电缆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停车设备每2年一次,其中起吊熔融金属和铁水的起重机每年一次;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和移动式起重机每年一次,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每两年一次。

在用起重机械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检,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外地专用机动车(厂)(5000辆)

定期检查周期为1年。

大型游乐设施(6000个)

定期检验周期为0.5年。

压力管道元件 (7000)

压力管道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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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输管线8100

年检

每年至少一次,实施全面检查的当年可以不进行年检。

全面检查

第一次综合检验一般在新建管道投入使用后3年内进行,第一次综合检验后的综合检验周期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公共管道 8200

年检

每年至少一次,实施全面检查的当年可以不进行年检。

全面检查

GB1-Ⅲ类次高压输气管道综合检验的最大时间间隔为8年; GB1-IV次高压输气管道、中压输气管道、GB2级管道综合检验的最长间隔时间为12年; 管道综合检验期限不超过15年。

工业管道 8300

在线检查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全面检查

初次检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安全状况一级、二级的检验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安全状态等级为三级的,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安全状态等级为4级的,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应该废除。

GC1、GC2压力管道的综合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 根据风险检查(RBI)结果确定的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9年; GC3管道的综合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客运索道 (9000)

客运架空索道

年检为一年一次,综合检查为三年一次。

客运牵引索道

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客运缆车

年检

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全面检查

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F000)

安全阀门

固定式压力容器用安全阀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特殊情况下,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执行。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对于弹簧直断式安全阀,在满足规定条件时,检定周期可延长至3年或5年。

工业管道安全阀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特殊情况下,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执行。

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对于弹簧直动式安全阀,在满足相应条件后,检验期最长可延长至3年。

锅炉安全阀

在役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每年至少调整和检查一次。

压力计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爆破片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限速器

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应每两年验证一次。

防坠落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动作速度验证应每两年进行一次。

测量温度的仪器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水平仪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特种设备的定义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较大风险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场(厂) . 家用机动车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事关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

我国安全监管纳入特种设备8种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三类承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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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机动车辆五类机电产品。

其中,电梯是指以动力为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梯级),平行升降或运送人和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客运索道是指以动力为动力,利用软绳拉动箱体等车辆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和客运牵引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营业目的,载客娱乐的设施,其范围界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等于2m/s的大型载客游乐设施,或者离地2m以上的作业高度。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带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有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生产和生活中应用广泛,是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为载人或载货的专用设备。 一旦无法操作,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定期检查的相关规定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必须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在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压力表检测设备,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施加。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测量控制装置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汇总及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纠正措施

根据条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十三条第二款

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一项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第二款

限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操作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取得相应资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未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自检维护

第十五条

对其生产、运行和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限期自检和维护保养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

国家规定实施检验的特种设备未及时申报检验的

第十五条

限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报告并接受检验(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相关特种设备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

第十八条

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已经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限期由有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七十四条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职责等制度。 】仍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限期生产(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一项

国家明确淘汰的特种设备制造

第十九条

立即停止生产国家淘汰的特种设备(没收违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锅炉、气瓶、氧气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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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一项

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申请对设计文件进行鉴定,鉴定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十五条

根据安全技术法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验证的,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第二十条第二款

限期型式试验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送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维护保养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书等)的。

第二十一条

限期附上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第七十七条

电梯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检查调试

第二十二条

限期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检查调试

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一项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书面通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

第二十三条

限期书面通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七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未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第二十四条

限期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第七十八条

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改造、大修工序

第二十五条

限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七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相同缺陷,但不立即停产召回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发现相同缺陷的特种设备立即停产并限期召回

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立即建立特种设备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无证生产、未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立即停止销售无证生产、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一项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国家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立即停止销售国家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特种设备租赁单位租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立即停止租赁无证生产、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一项

特种设备租赁单位租赁的特种设备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报废,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立即停止出租国家淘汰或报废的特种设备,或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

立即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通报义务

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生产、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无证生产、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一项

特种设备用户使用国家淘汰并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立即停止使用国家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一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登记的

第三十三条

限期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登记(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相关特种设备停止使用)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一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限期按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相关特种设备停止使用)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限期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有关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一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定期自检,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限期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定期自检,并做好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定期检查、修理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定期对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查、限期维修,并做好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报告和接受检查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

限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报告并接受检验(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相关特种设备停止使用)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

使用未经定期检查的特殊设备

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立即停止使用,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接受检验,检验合格后继续使用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一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时,未进行全面检查,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

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继续使用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每天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日常安全检查压力表检测设备,未检查确认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每天限期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检查确认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相关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电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和使用人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着位置,便于乘客注意到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须知、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限期设置在醒目位置,便于乘客注意(逾期不改正的,相关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

锅炉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锅炉水(介质)处理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限期进行(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相关特种设备停止使用)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

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立即制止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维修行为

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电梯生产企业在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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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限期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为注销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取消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到原注册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注销使用登记证手续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取缔和没收非法充装气瓶

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便携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装置未按规定执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立即按规定执行备案前后检查备案制度(情节严重的,吊销备案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一项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装置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立即停止充装(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专门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限期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相关特种设备停止使用)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项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第五十条第一项

立即停止检验检测活动,经批准后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一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无证人员立即停止检验检测活动,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一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

特种设备巡检、巡检中泄露的商业秘密、巡检机构巡检获知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Immediately stop engaging in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activities related to special equipment

Article 93 Paragraph 1 Item 6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recommend or supervise th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special equipment

Paragraph 2 of Article 55

Immediately stop recommending or supervising th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special equipment

Article 93 Paragraph 1 Item 7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use inspection work to deliberately create difficulties for relevant units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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