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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文章中心人气:72 次访问时间:2024-05-14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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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出自1985年9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使用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的计量器具、对于环境监测,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压力表国标,应当实施强制检定。 未按规定申请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于1987年4月1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5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详细目录》

2. 均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的压力表必须进行强制检定,包括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 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实施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对压力表(包括压力表、气压表)的强制检定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压力表和氧气表)。 1、用于安全保护的压力表需要校验。 包括以下7类: a. 锅炉主缸及给水压力的测量; b. 固定式空压机气室和主管道压力的测量; C。 发电机、燃气轮机油压、机车压力测量; d. 高压灭菌器和高压锅中压力的医疗测量; e. 压力测量带报警装置; F。 密封压力容器中压力的测量; G。 测量有害、有毒和严重腐蚀性介质中的压力。 2、用于安全保护的气压表需要校验。​​现在

3、矿山巷道风压、风速测量。 (如:矿用气压表、矿用风速计)。 3、用于安全防护的氧气表需要进行校准。 A。 氧气瓶充装过程中氧气监测压力的测量; b. 测量过程中具有爆炸性并影响安全的氧气压力。 4、用于医疗保健的氧气表需要经过认证。 即医院输氧用的浮标式吸氧供氧装置上氧气压力的测量。 由此可见,11类压力表中有4类需要强制检定,并不是所有的压力表都必须强制检定。 由于医卫氧气表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并不常见,故不展开讨论,仅讨论用于安全防护的三种10型压力表。 上一节已经确定了强制检定压力表的检定期限,这就引出了本文讨论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强制检定压力表的检定期限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中华民国

4.条款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并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强制检定周期由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 可见,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压力表的检定周期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需要参照相应压力表的检定规程。 在企业中,压力表(包括压力表、气压表和氧气表)多为弹簧管式通用压力表。 弹簧管式通用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JJG 52-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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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12月22日公布,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其适用范围为上限(0.1100)MPa系列弹簧管式通用压力表的检定。 条例第5.5条规定,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对此,笔者认为有两点需要探讨。 一是本文所指的压力表应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并非所有压力表。 二是“核查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参照《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检定周期管理的通知》(质量技术监督局字第2000182号)。 规定中规定的验证周期是正常情况下的最短周期。 测试周期长。 试验周期不能延长,但可以缩短。如缩短检定周期,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

6.申请经审查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压力表的强制检定必须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规定,企业取得计量标准评审证书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企业自己的验证也是有效的。 非强制性压力表的检定 上述用于安全保护的压力表,共有4大类11种,每6个月至少检定一次。 那么,如果不是用于安全保护,如一般工艺管道和容器中需要监测的压力表、循环水管道压力表、供热管道压力表等,是否需要校验? 检定期限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标准计量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进行非强制检定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或者送交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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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由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单位应有详细的目录和相应的检定期限,确保对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 由此可见,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也需要定期检定,但检定周期由企业自行决定。特种设备用压力表检定压力表检定的范围和周期上面已经讨论过了。 有读者可能会问,在执法监督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上使用的压力表(如

8. Safety accessories),如何确定他们的验证周期? 1、简易压力容器用压力表检定 2007年1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简易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规程》(TSG R000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简易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符合本条例适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可以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在推荐使用年限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同时,本规程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温度测量仪表等安全附件也适用本规程。同时,结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2007年10月9日发布的常见问题,简单压力容器用压力表是

9、是否需要检定以简易压力容器投入使用的日期为准。 2007年7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不需检定。 如果简易压力容器达到推荐使用寿命并继续使用,则需要定期检查压力表。 2007年7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作为安全附件,需要定期检定。 2、固定式压力容器压力表检定 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规程》(TSG R0004-2009),自12月1日起施行。 2009. 修正本条例第 147 条。 压力表的校准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在安装前应进行校准,并在表盘上画出表示最大工作压力的红线。 注明下次校准的日期。压力表校准后,应用铅密封

10. 3.工业管道压力表检定 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工业管道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督规程》(TSG D0001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程未对压力表的检定作出明确规定,仅规定了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原则要求,即管道用压力表的精度等级、量程和安装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要求。标准要求。 在用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规程中将压力表作为安全保护装置,对工业管道压力表的校准没有明确要求。 只要求压力表在校准有效期后应立即更换。 4、锅炉压力表的检定目前,锅炉的安全监督是按锅炉的种类进行监督的,主要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程(劳动部第1996276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程

11. 字第199774号)、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第1993356号)和小型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国质监令第11号)等4项规范法规.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选用的压力表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准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压力表的安装、校准和维护保养,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压力表在安装前应进行校准,表盘上的红线不应指示工作压力。 安装后至少每年校准一次压力表。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第199335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压力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后密封.小型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

12、监察局令第11号第二十四条:小型锅炉压力表的校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特种设备压力表的检定分为两类:一类是简单压力容器是否需要强制检定,这取决于简单压力容器的投产日期。 二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和锅炉的压力表检定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的压力表可每年检定一次。 化工企业使用压力表检定以上所讨论的压力表检定适用于一般企业。 作为化工企业,风险相对较高。 压力表的检定有哪些要求? 1988年10月10日,化工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化工行业计量器具分类办法(试行)》,将计量器具按A、B、 C.按本方法附录化工生产企业计量

13、化工企业压力表中压力表的分类和检定周期如下: A级:用于安全保护的压力表至少每六个月检定一次。 B类:用于过程控制的压力表,检定期为装置的维修期。 C类:1.用于监测的压力表,检定周期为12年; 2.用于监测的压力表,不需要定期校验,一旦出现故障即更换。 事实上,目前很多企业都对压力表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企业的风险比化工企业小,执法人员可参照上述方法判断一般企业的压力表检定是否符合规定。 压力表不定期核查行政处罚探讨 但随着行政职能的调整,目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不是

14.如何处理定期验证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看质监部门是如何规定对未定期检定的压力表进行处罚的。 1、质量监督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行政处罚。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适用于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行政处罚。 《计量违规处罚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在用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期限继续使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罚款。《违法措施行为处罚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定期检定或者送交其他有权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对社会开展核查工作,责令停止使用,可处200元以上罚款

15.罚款; 经检验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强制检验的压力表和非强制检验的压力表不定期检验属于违法行为,质监部门必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安监部门对压力表不定期校验的行政处罚。 根据现行计量法律法规,安监部门对“压力表不定期检定”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校验”问题的,应当及时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压力表未经定期检测就交付使用是不现实的。 另外,切换需要一定的时间。 交接期间,如因压力表出现问题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笔者认为,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应属于安全设备。

16.根据《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然后,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大多数企业在接到限期整改令后压力表国标,都会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审查,公司未按要求整改的。 为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安监部门不应给予行政处罚,而应移交给质监部门处理。 对于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如B级、C级),企业未按照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检定的,安监执法人员可以决定是否交超过或要求公司限期整改。 结论 1、用于安全保护的压力表共需检定4大类10种类型,检定周期至少每6个月一次; 2、非强制检定压力表也需要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 3、简单压力容器用压力表是否需要强制检定,以简易压力容器投入使用的日期为准; 4、固定式压力容器、工业管道、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5、化工企业用压力表分为A、B、C三级,每一级的检定周期不同。 其中,监测压力表不需要定期检定; 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安监部门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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