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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文章中心人气:56 次访问时间:2024-05-19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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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少军

国家能源集团包头化工公司机动事业部副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01

压力表检定要求的制定过程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时提出了对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的要求,1987年颁布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包括目录中的压力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在《认证管理办法》中首次发布。

强制性核查目录发布25年来,先后进行了7次调整。 压力表强制检验范围由原规定的3种(压力表、气压表、氧气压力表)改为10种压力表(在《关于实施强制检定的有关规定》中首次提出1991年发布的《经验证的工作测量仪表》),调整为6类压力表。

具体变更过程中,国家和计量检定管理部门出具的检定相关文件及相关要求如下: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5年9月6日发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包括公用标准计量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标准计量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障的计量器具。防护、医疗和环境监测。 检定目录中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实施强制检定。 未按规定申请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标准计量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交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文,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根据该条规定压力表属于精密,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详细目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共有55项,其中第25项为压力表。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量具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压力表分为三大类,即压力表、气压表、氧气压力表。

04/

《关于印发《实施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亮发〔1991〕374号

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验表

及强检适用范围表(压力表相关部分)

05/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发〔1999〕15号,本次调整不涉及压力表。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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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知监权〔2001〕162号,本次调整不涉及压力表。

07/

《关于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用计量器具目录》汽车里程表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文,调整不涉及压力表部分。

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认可部分)》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第145号,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项目需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核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认可部分)

附件规定75种计量器具需要申请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核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其中第24类和第25类分别为压力仪表、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

压力仪表:弹簧管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普通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波纹管压力表、记录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胎压表、压力控制装置、数字压力表测量;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

09/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检验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2006〕5号,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文件要求,自即日起,未列入新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实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核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检验目录

附件规定75大类220多种进口计量器具需要申请进口计量器具型式认可,其中第24类和第25类分别为压力仪表、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

压力仪表:弹簧管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普通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波纹管压力表、记录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胎压表、压力控制装置、数字压力表测量;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

1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48号。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并受V(强制检定)或P+V(型式认可+强制检定)监管的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实行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应当不进行强制检定,用户可选择非强制检定或校准方式,保证测量值准确。

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认可部分)》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清单》国家计量局计量局发字〔1987〕188号,关于调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量具目录》的通知》中华民国《关于取消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名录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及通知 e 关于印发《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实施有关规定(试行)》技监局量〔1991〕374号等文件废止。

附件: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压力表相关部分)

1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计量器具强制管理目录的公告》〔2020〕42号。

与48号文相比,压力表的监管方式没有改变,但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在强制检验范围内有所减少; 与1991年374号文件相比,压力表强制检验范围删除了灭菌器、高压灭菌器中测量压力的医用高压压力表,以及空气压力表和氧气压力表。 (自42号文发布之日起压力表属于精密,48号文同时废止,第四条废止的相关文件继续废止。)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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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表分类管理要求

压力表是测量仪器。 根据《化工工业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化工企业使用的压力表按A、B、C三级管理。A、B、C类压力表的管理范围如下:

甲级:

1、本单位最高标准压力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压力表。

乙级:

1、用于生产过程中带有控制回路和较重要检测参数的压力表或施工过程中压力检测用的压力表。

2、压力表安装在生产线或设备上,对测量数据精度要求高,但非停产不可拆卸。

C级:

1、是用于生产过程中非关键部位的压力表,无精度要求,仅作指示作用。

2、成套设备中不能拆卸的指示仪表和盘装仪表。

化工部技监局〔1988〕806号《化工行业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压力表分类管理的内容如下:

第三条 计量器具实行甲、乙、丙三级管理。

第四条 A级管理范围

1、企事业单位最高标准设备。

2.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认可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3.《计量法》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

第五条 B级管理范围

1. 价值传递的工作标准计量器具。

2、用于生产过程中带有控制回路和较重要检测参数的测量仪表或施工过程中检测主要参数的测量仪表。

3、用于企业内部经济核算和物资管理的计量器具。

4、产品质量检验所用的主要计量器具。

5、安装在生产线或设备上,对测量数据精度要求高,但非停产不能拆卸的测量仪器。

第六条 C级管理范围

1.用于生产过程中非关键部位,无精度要求,仅作指示作用的测量仪表。

2、对测量数据精度要求不高、使用频率低、性能稳定的测量仪器。

3、使用环境恶劣、寿命短、价值低、易消耗、精度要求不严格的自制专用测量仪器。

4、生产过程检验中非关键物品的低值易碎计量器具。

5.作为工具使用的量具。

用户

7、成套设备中不能拆卸的指示仪表和盘装仪表。

03

压力表的校准

压力表的检定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A级压力表为强制检定压力表,B、C级压力表为非强制检定压力表。 其中,B类压力表应进行定期检定,C类压力表根据具体用途分为定期检定和使用前检定。 ,一次性故障修复或无验证(一次性故障更换)。 具体A、B、C类压力表的检定要求如下:

甲级:

1、单位最高标准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安全保护用压力表,检定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乙级:

1、对于化工生产企业,用于过程控制的压力表,检定期为设备检修期;

2、化工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用于测量主要参数的压力表检定期为12个月。

C级:

1、对于化工生产企业,用于监测的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为1~2个维护周期(根据《化工行业丙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第九条(试行)第一条和考虑到目前石化企业检修周期普遍超过3年,而煤化工企业检修周期在附件1《化工生产企业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中(三)丙类计量器具管理目录检定周期的要求也有超过两年大修的情况,建议C级压力表的检验周期为1~2个检验周期)。

2、对于化工生产企业,用于监测的压力表无需检定,一次性失效即可更换。

3、化工施工企业,用于监测的压力表、氧气压力表、乙炔表等,一次性排除故障。

4、化工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用于测试压力试验参数的压力表,使用前应进行校准。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对压力表的检定要求如下: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包括公用标准计量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标准计量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障的计量器具。防护、医疗和环境监测。 检定目录中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实施强制检定。 未按规定申请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标准计量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交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制度表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制度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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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第十一条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管计量标准评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定期检定。 不能进行就地检验的,应当到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详细目录和相应的计量器具目录。验证周期,以确保定期验证所使用的非强制性测量仪器。

03/

《化工行业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化工部技监局〔1988〕806号

第七条甲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凡属于A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均应按照国家检定规程的要求,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对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自检的企业,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检验规程的要求安排检验。

2、对未办理检定手续的计量器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检定或比对方法,并报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三、凡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确保按规定严格执行定期检定,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标准物质使用单位应严格保管和操作。

第八条乙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 对于在连续运行装置上不便拆装的计量器具,根据有关检定规程,检定周期可与设备检修周期同步安排,但在日常运行中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2 对于精度要求高,但性能稳定的,不经常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可适当延长。 延长时间应以保证测量仪器的可靠性为原则。 对使用频率高、需要保证使用准确性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应酌情缩短。

3. 专用通用计量器具时,根据其使用的实际需要,按照检定规程的要求,检定项目可适当减少或只对部分检定项目进行检定,但检定证书应注明使用范围和使用地点,并在计量器具上注明。 在显眼处标示限制标志。

四、未办理检定手续的计量器具,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丙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对一些精度要求不高、性能不易改变、价值低、易消耗或用作工具的计量器具,可实行一次性检定。

2.非生产关键部件起指示作用,使用频率低,性能稳定耐用,固定安装在连续运行设备上的计量器具可实行有效期管理或延长检定周期,一般控制在2到4个周期内。

三、暂无检定程序的计量器具,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4、用于生活福利的计量器具,严禁用于生产或其他领域。

5.其余纳入C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可按计量器具的类别和用途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甲、乙类计量器具必须有相应的检定证书和检定原始记录。 C级应有原始验证记录,或有CMC标志的产品合格证。 (注: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公告》〔2018〕2号中取消了“制造计量器具行政许可”,所以压量具不再需要CMC标志,但应有CPA标志(计量器具型式认可标志)

附录1 化工生产企业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压力表相关部分)

(一)甲类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二)乙类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三)丙类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附录二 化工建设企业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压力表相关部分)

(一)甲类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二)乙类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三)丙类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0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计量器具强制管理目录的公告》〔2020〕42号

五、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期限,按照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发生修订的,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弹性元件用精密压力表、真空表》JJG49-2013

7.5 验证周期

精密手表的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环境和使用频率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弹簧元件式通用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JJG52-2013

7.5 验证周期

压力表的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环境和使用频率确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数显压力表》JJG875-2019

7.5 验证周期

检定周期可根据数显压力表的环境条件、频率和工作要求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对循环稳定性不合格的数字压力表,检定周期缩短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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